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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拟修订会计管理条例严惩作假账行为


  内容摘要:在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首次审议《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其中的新规定为: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近日结束的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首次审议的《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的新规定。

  当前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造假屡见不鲜,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重视不够、疏于管理和监督,甚至出现了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情况。为此,草案第二章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单位负责人要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制度,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草案还规定单位负责人在处理报销凭证等经济业务时,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同时明确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不得对依法履行责任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示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另外,草案还明确了单位负责人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草案规定,单位负责人未组织建立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或者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草案还规定,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工作人员若有以上行为的,还应当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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