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临沂市财政局近日发布的《临沂市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为完成2010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人员应当在取得相关证明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按属地原则到发证机关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1、参加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含单科合格者,下同);
2、参加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合格者;
3、在职人员参加会计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于2010年度取得毕业证书者;
4、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且年内达到24学时;
5、2010年度完成省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
6、2010年度在省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期刊公开发表财务会计类论文;
7、参加省财政厅、省会计学会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