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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对青海、海南两地审批出口退(免)税权限作出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出口退(免)税权限的批复

税总函〔2015〕439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继续保留现有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模式的请示》(青国税发〔2015〕1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你省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少,且主要集中在西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局继续按现行模式审批出口退(免)税,即:你省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由你局负责审批。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出口退(免)税权限的批复

税总函〔2015〕438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继续保留原有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模式的请示》(琼国税发〔2015〕1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继续按现行模式审批出口退(免)税,即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由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其他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由你局负责审批。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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