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岚) 据财政部网站昨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通知显示,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此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据了解,为拉动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加快发展“中国智造”,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原有生物药品、仪器仪表制造等6个行业基础上,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两部门文件就是为了具体落实国务院决定,明确了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范围。据悉,实行上述政策,将促进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产品结构调整,预计今年将减税约5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