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非非 程丽华 本报记者巴家伟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下发,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规定了新政策。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马岚介绍,根据新政策规定,小微企业的判断条件不变,即对资产总额、人数、行业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没有发生变化;变化的是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由原来的适用低税率优惠政策,改为减半征收政策。
为了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正确理解新政策规定,顺利办理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准确计算2015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额,记者请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特别将政策中的难点——2015年分段享受优惠的原则进行了归纳分析。
小微企业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全额适用减半征税的两种情形: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微企业;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
(二)分段计算的情形:
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3.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2015年四季度预缴申报举例
例1:实际利润
A企业2014年5月成立,2014年汇算清缴时符合小微企业条件,2015年三季度累计实际利润15万元,2015年第四季度实际利润4万元,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季进行申报。
分析:企业属于2015年以前成立企业,2014年为小微企业,且企业2015年实际利润累计为19万元,未超过20万元,可全额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因此,2016年1月企业预缴2015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额为:(15+4)×50%×20%=1.9(万元),减免税金额:19×15%=2.85(万元)。
预缴申报时,应填报小微企业优惠金额2.85万元,其中减半征税2.85万元。
例2:2015年10月1日后成立企业的季度申报
B企业为2015年11月新成立企业,2015年度共取得实际利润25万元,企业判断其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主管局认定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季进行申报。
分析:企业属于2015年10月以后成立企业,且企业2015年实际利润累计为25万元,未超过30万元,预缴时可以全额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2016年1月预缴2015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额为:25×50%×20%=2.5(万元),减免税金额:25×15%=3.75(万元)。
预缴申报时,应填报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金额3.75万元,其中减半征税3.75万元。
例3:2015年10月1日前成立,实际利润>20万元企业的月份申报
C企业2013年10月成立,2014年汇算清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5年三季度累计实现收入180万元,2015年10月实现收入30万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按月进行申报。
分析:企业属于2015年以前成立企业,2014年为小型微利企业,且企业2015年10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1万元,应当分段计算享受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2015年11月预缴10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为(180+30)×10%=21(万元),需要分段计算其所得:10月份之后所得额为21×1/10=2.1(万元)。此部分按照新规定可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即应纳税额为2.1×50%×20%=0.21(万元),减免税金额为2.1×15%=0.315(万元)。
10月份之前所得额为21-2.1=18.9(万元)。此部分按照规定只能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即应纳税额为18.9×20%=3.78(万元),减免税金额为18.9×5%=0.945(万元)。
前10月累计减免税金额=0.315+0.945=1.26(万元)。
预缴申报时,应填报小微企业优惠金额1.26万元,其中减半征税0.315万元。
例4:2015年年度中间(10月前)成立,实际利润>20万元企业的季度申报
D企业2015年5月取得税务登记证,2015年三季度累计实际利润15万元,2015年第四季度实际利润10万元,企业预计其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季进行申报。
分析:企业属于2015年10月以前成立企业,且企业2015年实际利润累计为25万元,应当分段计算享受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2016年1月预缴2015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利润25万元,分段计算利润额:10月以后取得利润为25×3/8=9.375(万元)。此部分应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其应纳税额为9.375×50%×20%=0.9375(万元),减免税金额为9.375×15%=1.4063(万元)。
10月以前取得利润为25-9.375=15.625(万元)。此部分只能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其应纳税额为15.625×20%=3.125(万元),减免税金额为15.625×5%=0.7813(万元)。
四季度累计减免税金额=1.4063+0.7813=2.1876(万元)。
预缴申报时,应填报小微企业优惠金额2.18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