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六安人民政府
1、出口退税范围
出口退税是指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所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贸易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出口退税在税法上理解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对本道环节的生产或销售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二是对销售的出口产品前道环节所含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行退付,即出口退税。
在我国,传统的出口退税是指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即在国际贸易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我国对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出口退税的范围扩大到了服务出口。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我国的出口退(免)税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范围。
2、现行出口退税率的规定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税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为增值税适用税率;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现行出口退税率有3%、5%、6%、9%、11%、13%、15%、16%、17%等多个档次(具体商品适用退税率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为准)。其中:对外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的出口退税率为6%,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出口退税率为11%。除上述一般性规定外,退税率还有以下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简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4).海洋工程结构物的退税率,详见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3.
(5).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6).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7所列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9所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如果出口货物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原材料为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9所列原材料的,按主要原材料适用政策执行。主要原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材料成本中比例最高的原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调整的执行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开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