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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大幕七月开启 实施清费立税完善绿色税制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今年7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今天透露,此次改革将实行从价计征,清理收费基金,突破目前仅对矿产品和盐征税的局限,同时试点开征水资源税,进一步完善绿色税收制度,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减轻企业负担,有效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税费重叠亟需资源税制改革
      我国是世界上矿产资源种类齐全、储量丰富的少数国家之一,但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的58%。且矿产资源禀赋较差,贫矿多富矿少,低品位难选冶矿石所占比例大。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需求,我国矿产资源储量严重不足。
      为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遏制资源乱挖滥采,1984年起,我国开始采用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的方式,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目前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七大类。开征以来,我国资源税收入增长迅速,年均增长率达27%。2015年资源税收入1035亿元,约占地方税收入的1.8%,成为资源富集地区的重要税收来源。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行资源税制度的局限性逐步显现。在计税依据上,由于目前大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相对固化的税额标准与体现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不能随价格变化而自动调整,在资源价格上涨时不能相应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难以为企业及时减负。在征税范围,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不能全面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的作用。此外,各地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项目较多,造成资源税费重叠,加重了企业负担。
      先行先试资源税改革初见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制度,2010年6月1日,我国率先在新疆开展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拉开了资源税制度改革的序幕。
      2010年12月1日,油气资源税改革扩大到内蒙古、甘肃、四川、青海、贵州、宁夏等12个西部省区;2011年11月1日,油气资源税改革推广至全国范围;2014年12月1日,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实施,同时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2015年5月1日,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覆盖稀土、钨、钼三个品目。
      经过六年的探索实践,资源税改革率先在这6个品目建立了从价计征机制,实现了资源税收入与矿价直接挂钩,有效克服了原从量定额征收方式缺乏弹性和逆向调节的问题,也为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摸清了方向,积累了经验。
      从价计征机制实现了资源税收入与资源价格挂钩,资源价格上涨时可以自动增加收入,抑制相关经济领域可能出现的“过热”;资源市场低迷、矿价走低时可以自动降低税负,减轻企业负担,防止相关矿业“过冷”,对矿业经济发展起到了“自动稳定器”的调节作用。据测算,今年上半年,由于原油、煤炭的售价降幅较大,资源税收入也随之下降,全国原油、天然气、煤炭三个税目一共减收资源税101.7亿元。如不实行从价计征,同期全国油气煤企业将会减利75亿元左右。
      煤炭、稀土等资源税改革以清费为前提,取缔地方违规行政收费和基金,代之以更加规范透明的资源税。规范的税费关系激发了市场活力,也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据统计,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后,2015年全国减少涉煤收费基金366亿元,抵减增税因素后,全国煤企总体减负181亿元。此外,2011年至2015年,油气资源税改革共为全国油气产地增加税收900多亿元。2015年全国煤炭资源税增收186亿元。
      而改革前,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不论煤质优劣,均执行一个固定的税额标准,客观上助推了采富弃贫、“吃白菜心”的挖煤方式。改革后,按照煤价计征资源税,对资源赋存条件好、价格高的煤炭多征税,对条件差、价格低的煤炭少征税,通过价格杠杆,减少了劣质煤被弃采的可能性。同时,还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矿区生态环境。2015年,全国因此为开采企业减税近28亿元。
      资源税改革大步进入“快车道”
      今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改革步入全速前进的“快车道”。“此次资源税改革将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构建从价计征机制,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如此描述此次改革的目标。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基于有效解决资源税制度存在问题,并围绕资源税改革目标进行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将在多个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如,针对现行资源税制度覆盖面较窄的问题,将逐步把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为解决从量定额征收的局限性,除了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数矿产品外,对绝大部分矿产品实行从价计征。对于长期困扰企业的税费重叠问题,从源头做起,全面清理收费基金,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
      “税率水平的合理确定也是改革的一大亮点,可有效避免统一税率造成企业结构性负担增加。”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鉴于各地区存在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此次改革由中央统一规定矿产品的税率幅度,在此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并根据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主要应税产品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这样就扩大了省级政府的税权。
      “随着资源税改革的全面推开,将逐步释放改革红利。”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说,首先是逐步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其次,进一步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强化税收调节机制,原则上对资源赋存条件好、价格高的资源多征税,对条件差、价格低的资源少征税,并对开采难度大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此外,充分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做到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特别是统一规范税制,为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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