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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7月3日讯 记者蔡岩红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明确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办法明确,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办法要求,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未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办法提出,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必要时,起草部门应当邀请政策法规部门一并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除实施前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在备案审查方面,办法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此外,办法还在文件清理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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