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腾讯思享会
[摘要]间接税与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相比,一是课征难度较小,税收征收率相对较高;二是税收覆盖面更宽,由于存在税收转嫁,来自于地下经济的收入在消费的时候也同样会被纳入间接税的调节范围。
1.对工资薪金的勤劳所得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达45%,而对股息、红利等非勤劳所得,则采用20%的比例税率。再比如彩票项目,对特等奖的上亿奖金与其他1万元以上的奖项均依照个人所得税中的“偶然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对农村一直实行的是净税收的政策,而对城市实行的是净福利、净补贴的政策,以农村经济剩余补给城市各种社会保障与福利,结果是扩大了城乡间收入的差距。这种因身份不同而存在的福利差异今天依然存在。
3. 我国税制方面最大的问题是直接税制度方面的建设滞后于经济格局的变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累进税要想充分发挥作用,需要信息充分、交易成本很低、政府无私且有很强的政策制定能力和政策执行能力,以及较为完善的市场机制。
我国税收具有某种累退性
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税率有累进税和累退税之分。累进税是税率随着课税基数的提高而提高的税,简单说就是挣得多,缴税多。累进税根据纳税人能力和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服务中获得的利益来进行征税,有利于社会的合理分配。累退税与累进税相对,简单说就是对收入少的人征更多的税,不是缩小社会上的收入差距而是扩大收入差距。
毕竞悦:我国广泛存在着收入与税负不成比例的现象
累退税不符合税收合理负担、应能负担的原则,在现代社会一般不被采用,除非是政府为了鼓励规模经济,达到限制、禁止或不允许小生产经营的目的。在关税中有时也会应用累退税,比如关税中的滑准税,对进口的同一种商品按其市场价格标准分别制订不同档次的税率。高档商品的税率低或不征税,低档商品的税率高。征收这种关税的目的是使该种进口商品,不论其原价高低,其税后价格保持在一个预定的价格标准上,以稳定国内该种商品的市场价格。
总而言之,累退税应该只在特殊情况下使用,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税收体制具有某种累退性。
我国广泛存在着收入与税负不成比例的现象
在古代社会,皇亲外戚、勋贵豪族、门阀世家享有税收豁免权是税收制度累退性的典型反映。在现代社会,复杂的经济体系对税收制度的设计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不能科学地设计税制,就会产生“劫贫济富”的效果。在我国,可以说收入与税负不成比例现象存在于许多方面。
增值税是中国最大的税种,我们不妨首先围绕增值税进行分析。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从征税对象看,主要是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但货物不包括不动产、无形资产,应税劳务主要是加工、修理修配。从征税环节看,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同世界上较发达的国家甚至一些亚洲工业国家、地区相比,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都显得太窄,非贫穷阶层的大量所得来源和支出项目被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同时税式支出却为富人带来更多好处。
毕竞悦:我国广泛存在着收入与税负不成比例的现象
在税率上,我国的增值税基本上采用17%的统一税率,适用13%的低税率的商品较少。这等于一种比例税率,由于不考虑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具体经济情况,对收入再分配具有反向调节作用。从全国消费支出看,增值税的平均税率随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收入的增加而降低,低收入家庭负担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比例高于高收入家庭,呈现出明显的累退性。武汉大学刘穷志教授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间接税扩大了我国居民收入的不平等,其中增值税扩大基尼系数的幅度最大,即增值税的收入不平等效应最为强烈,消费税次之,营业税最弱。目前的“营改增”是把间接税中最不具有累退性的营业税改为了最具有累退性的增值税。世界上,美国至今尚未引进增值税,原因之一就是担心其累退效应所产生的不公平。
接下来再看个人所得税。我国工资薪金适用税率档次过多,致使纳税人在超过免征额后快速进入较高的税率档次。我国的工资薪金适用档次原先有9级,是世界上最多的,2012年改革后减为7级,但依然很多。
同时,对不同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有失公平。如工资薪金最高税率为45%,而劳务报酬的最高税率为40%,偶然所得无论多少都是20%。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所得及其劳动报酬所得同属勤劳所得,在税收上应一视同仁,却分别实行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特别是对工资薪金的勤劳所得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达45%,而对股息、红利等非勤劳所得,则采用20%的比例税率。再比如彩票项目,对特等奖的上亿奖金与其他1万元以上的奖项均依照个人所得税中的“偶然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毕竞悦:我国广泛存在着收入与税负不成比例的现象
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且未设起征点。由于中国人具有储蓄以备不时之需的习惯,导致相当一部分具有养老性质的储蓄存款利息被课征。而部分中高收入者可以利用其他投资渠道逃避征税。
在中国的税制体系中,迄今为止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既有的房产税、车船税尽管在名义上被归为财产税,但其纳税人主要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企业,其制度设计的主旨并不是针对个人财产状况进行差别调节,与个体利益没有直接和明显的关联度。在财产保有层面,中国基本处于无税状态。
此外,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对农村一直实行的是净税收的政策,而对城市实行的是净福利、净补贴的政策,以农村经济剩余补给城市各种社会保障与福利,结果是扩大了城乡间收入的差距。这种因身份不同而存在的福利差异今天依然存在。
毕竞悦:我国广泛存在着收入与税负不成比例的现象
税收本应具有促进公平的再分配功能,但是我国的税收制度中却广泛存在着收入再分配的累退效应。
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一般实行累进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从而被认为是各税种中最能体现公平的良税,被称为“罗宾汉”税种。但是正如前文所述,由于税制设计的欠缺,个人所得税在我国也体现出了累退的特征,要想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的作用还有许多条件。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并非主要税种。其实,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比重都较低。比如,拉丁美洲各国与OECD各国税制结构最大的区别就是,拉丁美洲国家间接税比重特别大,历年消费税比重均超过了50%,而直接税比重较小,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比重合计才仅为20%-25%,鉴于发展中国家的所得税中公司所得税比重一般高于个人所得税比重,因此,拉丁美洲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大概在10%左右;而OECD各国的间接税比重仅为30%左右,其个人所得税比重近年来虽有所下降,但仍然接近25%,若剔除其中的发展中国家,其个人所得税比重更高,间接税比重更低。
毕竞悦:我国广泛存在着收入与税负不成比例的现象
间接税与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相比,一是课征难度较小,税收征收率相对较高;二是税收覆盖面更宽,由于存在税收转嫁,来自于地下经济的收入在消费的时候也同样会被纳入间接税的调节范围。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框架一般不健全,市场机制不成熟,信息不充分且获得成本高,一方面,地下经济规模庞大,另一方面,正规部门也存在大量的逃税现象,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范围过窄。鉴于这种状况,在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很大程度上沦落为针对正规部门的工薪阶层征税,所以并不能成为主要税种。
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在信息的获取和处理、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程序等方面存在缺陷,会使税收遵从和征管成本更高。根据一项研究,印度个人所得税遵从成本非常高,大约占税收收入的49%-56%,税收征管成本大约占到税收收入的2.49%,比发达国家要高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很可能会导致税收负担加重——逃税加剧——税收负担更重——逃税再加剧的恶性循环。
除了上述原因,我国长期以来之所以依赖于间接税还有特殊缘由。首先是税制变迁的路径依赖。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强调税收配置资源的功能,而且是通过政府计划手段实现税收的这一功能。税收一直是配合国家计划价格机制和产业政策,调节产品的生产。在1994年以前,我国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较晚。
当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在我国被称为“征税第一难”。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并存在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相当一部分收入成为个人所得税征税的死角。
毕竞悦:我国广泛存在着收入与税负不成比例的现象
可以说,我国税制方面最大的问题是直接税制度方面的建设滞后于经济格局的变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累进税要想充分发挥作用,需要具有一些条件,包括:信息充分;交易成本很低;政府是无私的,且有很强的政策制定能力和政策执行能力;市场机制较为完善。只有具备上述这些条件,才能通过累进税以较低成本对收入分配进行良好的调节,实现税收负担合理——纳税人合作意愿增强——国家税收汲取能力增强——社会公平有保障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