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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房地产税改革应坚持公平导向 首先是本身要具有公平性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房地产税改革应坚持公平导向 首先是房地产税机制本身要具有公平性

  特约评论员 刘波  

  最近,筹划已久的房地产税问题,再度引起了公众的注意。据报道,财政部长楼继伟在7月23日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税收高级别研讨会上表示,当前因信息收集能力弱,涉及利益调整而受到阻碍,所以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改革还没推出来,但是“会义无反顾去做”。

  应该说,很多前提条件已经具备了,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完成,为房地产税的征收打下了信息基础。但现在,我们最需要的是制定一套能确保公平的房地产税机制,赢得广大民众的理解和支持,这样才能为突破各种阻力创造最好的条件。

  正如楼继伟2014年10月在《求是》杂志撰文指出,房地产税的总方向是,在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基础上,对城乡个人住房和工商业房地产统筹考虑税收与收费等因素,合理设置建设、交易、保有环节税负,使房地产税逐步成为地方财政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个总方向的设定是科学和具有前瞻性的,当前的主要任务是落实这样的整体战略。

  毫无疑问,税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对收入和财富的分配进行调节,这也符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目标。为了合理的调节,房地产税要坚持公平导向。无论在房地产税的理论阐释还是制度设计方面,公平都应成为其最重要的社会功能与价值目标。公平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首先,房地产税自身要保障公平,公正对待不同的课税对象和纳税人;其次,房地产税应该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化。

  显然,如果以房屋的历史成本价作为课税基础,而不考虑时间价值和房屋升值因素,这并不公正。同时,如果只考虑房屋面积而不考虑房屋价值差异,或者对后者重视的分量不足,显然也是有失公平的。当然,充分考虑这些因素需要一个良好的房屋价值评估体系,这是当前需要完善的。此外,还必须合理设定房地产税的免征范围,以免其冲击低收入者的基本住房保障。

  合理设计的房地产税也有利于收入分配公正。对整个房地产税费体系而言,房地产税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目前房屋持有环节的税种较少、税负较低,而交易环节的税种较多、税负较高。房地产税收体系总体显示出的这种“重流转、轻保有”的特点,与国际惯例不符。这也不利于房屋的流转。而要降低房屋空置率,增加房屋的供给,提高房屋市场的流动性,以更好地解决广大民众的住房需求问题,就需要将一部分交易环节的税收成本转移到持有环节,这也有利于挤出房屋市场的非理性泡沫,是有利于住房公平的。


  当前,贫富差距主要表现为财产性收入的差距。累进性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具有一定的抚平贫富差距的功能,但因为主要针对工资性收入而非财产性收入,所以对缓解整体分配不均的贡献并不大。而房地产税作为一种直接税、财产税,其税负不容易被转移,拥有大量房地产的富人将承担更多的税负,这能够弥补目前促进公平分配的税收机制所存在的短板。

  此外,房地产税的推出应该代表一个契机,在利用房地产税来整合税制的时候,将存在重复征收现象的税费加以归并简化,结束房地产领域税费的混乱现象,降低至少不抬高房屋所承担的整体税负。显然,这种标准的统一化和税负的明晰化,也是有利于公平的。

  另外,房地产税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也是改革的重要目标。地方政府有了稳定的税源之后,土地财政、乱收费等乱象就有望得到缓解,给政府职能转型创造良好条件,这当然符合所有人的利益,形成一种正向的反馈回路,促进社会和谐。

  在社会转型期,贫富差距应该缩小而不应扩大,作为可能给税制带来重大变化的房地产税,在这方面责无旁贷。房地产税改革要承担调解收入的功能,更负有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财源的重要使命,所以,从政治上强调公平、要求其不偏离公平目标,具有重大和紧迫的现实意义,必须在改革推进中切实执行。(编辑 欧阳觅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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