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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新常态下,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供给侧结构性调整是“重头戏”,着眼于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源税改革,自然要发挥一分“台柱子”的作用。
文/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德勇
对于委内瑞拉普通民众而言,眼下每天最烦恼的事情莫过于一日三餐的着落。而当地的推特网友最近也通过“冰箱饿肚子了”的话题纷纷展示自家空空如也的冰箱,一位网友在推特上感慨:“这样的苦难还要经历多久”,还有人自嘲自家的冰箱是“生活在二十一世纪最凄惨的冰箱”。
众所周知,委内瑞拉是名副其实的“黑金”王国,探明石油储量居世界首位。这样一个“富得流油”的国家,怎么会让民众委屈挨饿呢?
1.破解“资源诅咒”,资源税可助一臂之力
一般人会认为,拥有可观的自然资源,很容易就带来经济的快速发展,石油资源丰富的中东地区,经常作为这方面的一个例证。然而,如果将时间维度拉长,情况则未必如此。
20世纪80年代以来,很多资源丰富的国家,在经历了短暂的经济繁荣后就陷入了经济的长期停滞不前。一些经济学家将此现象称为“资源诅咒”。
“资源诅咒”现象反映了自然资源与经济发展之间可能存在逆向关系,也就是,自然资源丰裕的国家或地区,其经济发展反而受资源的拖累,导致经济发展缓慢甚至陷入停滞。
比如,俄罗斯是地球上唯一能完全实现资源自给的国家,已探明的资源储量高居世界之首。倚仗庞大的石油、天然气储量,利用世界油气价格高涨的机会,从2000年到2008年,俄罗斯GDP连续8年以7%左右的速度增长。但是,金融危机的冲击,导致世界油气价格大跌,使过度依赖资源优势的俄罗斯经济一蹶不振。这种情形也发生在高度依赖石油工业的委内瑞拉,油价暴跌下,单纯依靠石油的国家经济在低油价下持续恶化。
我国一些资源大省,也难说不笼罩在“资源诅咒”的阴影下。中西部的一些资源大省,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都不同程度出现了经济增速明显下滑的现象。
自然资源的优势,其本身并非经济发展的阻力,而是两者之间的传导机制和途径出了问题,才导致了“资源诅咒”。人力资本、产业结构、产权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等都可能是诱因,其中,可持续的资源开发利用也是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
总量上我国是资源大国,但人均资源较少,资源禀赋先天不足。长期以来高投入、高消耗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导致资源消耗大,浪费严重,生态环境恶化,对经济发展及结构调整亦是百害无益。
税收是政府手中进行资源配置与宏观调控的利器,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资源税,起源于西方,通过征税范围的选择、税率的设置、计税依据的确定、税收优惠的规定等,可向市场各利益相关者传递出明确的信号,引导资源生产企业及消费者转变生产与消费方式,避免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与消费,让经济发展充满了“绿色”。
作为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从计税依据的角度划分,可以分为产出型资源税、利润型资源税和财产型资源税。三种类型的资源税,除具有一般的财政意义外,不同程度上担当起了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及绿色发展的角色。
如果从广义角度看,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针对资源而向开采企业征收的权利金、资源租金等,虽名不为税,但也往往因具有税的性质而归为资源税的范畴。比如,权利金是一种必须支付的费用,不论矿山企业盈利与否,都必须向国家交纳,因而也就使得国家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
2.资源税改革的主轴:从价计征、普遍征收
我国的资源税制度始建于1984年,当时的征收范围仅限于石油、天然气和煤炭3种资源。随着1994年的税制改革,资源税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征税范围扩大为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种,按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实行从量定额税率,并根据资源开采条件、资源本身的优劣情况设置不同的税率。
从2010年起,我国加快了资源税改革的步伐。2010年6月,新疆率先实行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并在同年12月将改革扩大到内蒙古、宁夏、甘肃、四川等西部12个省区,第二年11月将这场改革推广至全国范围。2014年12月起,煤炭资源税也改为从价计征。2015年5月起,稀土、钨、钼资源税也启动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改革。
今年7月1日起,在以往改革的基础上,资源税改革全面推开。这是继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之后,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在税收领域的又一次重要进展。
在经济新常态下,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重头戏”,着眼于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源税改革,自然要发挥一份“台柱子”的作用。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资源税改革是其中六大税种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这一次资源税改革,既因应了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的需要,也因应了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推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可谓正逢其时,其亮点也不少。
首先是以从价计征为主,辅以从量计征。
黏土、砂石等具有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而难以管控特点的少数矿产品,为方便征管仍实行从量计征。除此之外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都实行从价计征。
与从量计征相比,从价计征的优点是税收收入与资源产品的价格变化同步。当价格上涨时,资源税收入随之增加,使政府可以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生态环境的治理;当价格下跌时,企业税负随之降下来,有助于激发企业活力,帮助困难企业走出经营困境。
当前资源产品价格因宏观经济形势走低,许多企业出现了经营困难,从价计征的资源税,配以清费、减费措施,实际上对企业起到降负的作用,扶持企业渡过难关。据媒体报道,2014年以清费为前提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后,2015年全国减少涉煤收费基金366亿元,抵减增税因素后,全国煤企总体减负181亿元,其中因煤价下降实现自动减税约90亿元。
再就是有助于将资源富集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和财政优势。
我国资源富集地区,多集中在胡焕庸线以西,虽是资源输出地,但资源优势的好处享受得不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及沿海发达地区。这次资源税改革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省级政府在中央政府规定的税率幅度内,对主要应税产品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决定本辖区资源税的减税免税等优惠政策,而且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
资源税从全国层面上看是一个小税种,但对资源富集地区却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收入,为缩小这些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差距提供了财力支持。以新疆为例,仅新疆油田公司这一家公司,因资源税改革,从2010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就增加新疆财政收入91.04亿元。
另外,这次资源税改革还扩大了征收范围。
原来的资源税主要涉及矿产资源等不可再生资源上,这次资源税改革,提出要逐步扩大征收范围:首先在河北省推进水资源税试点工作,将水资源费改为税,并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在全国推开;另外,省级政府可根据本地情况对辖区内的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征资源税。
目前,国外资源税的征收税目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矿产资源,特别是石油和天然气。二是森林资源。例如,法国征收森林砍伐税;泰国单独对柚木征税;俄罗斯的森林利用也是有偿的,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也都征收森林税。三是水资源。例如,荷兰从1970年起开征地表水污染税,1981年开征地下水税;水资源丰富的俄罗斯也对水资源设计了4个征税税种。四是其他一些特殊资源,例如安哥拉对钻石征税,泰国对燕窝、水产品征税等。
3.牵涉各方利益,下一步还要怎么改?
资源税是以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关系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也关系到代际公平。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也必然涉及到各方利益,包括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降低企业税负与稳定地方收入如何平衡;政府与老百姓(603883,股吧)的关系,社会敏感性比较大;政府与政府的关系,包括中央与地方如何妥善地处理财政分权改革,以及地方政府之间核心竞争力的问题。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是我国经济新旧动能转移、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阶段,资源税本身的特点使其成为促进绿色发展、提高资源集约化利用率、加快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政策工具。在现有基础上,未来还应处理好上述各方关系,继续推进改革。
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目前涉及资源收费的项目较多,形成费挤税的现象,费加重了企业负担。这次资源税改革,是以清费立税、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原则,未来的改革估计也是遵循这一原则。不过,有的费,是不是取消或并入税中,需要考虑。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矿产资源补偿费。该费在性质上属于权益金,体现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与凭借政治权力而征的税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健全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这应是下一阶段资源税改革中税费调整的出发点。
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后,资源性产品价格与资源税形成更紧密的联系。在我国,绝大多数资源性产品价格尚不是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的,使其价格无法真实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与供求关系,也会让依托产品价格的资源税所传递的政策意图存在失真的可能。因此,下一阶段,应尽快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让市场发现价格,实现税价联动,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也有利于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促进自然资源更加有效、合理的使用。
加强资源税与其他税种衔接与协调。与资源有关的税种不仅有资源税,最明显的还有消费税以及未来拟议开征的环境保护税等。环境保护税的课税对象往往是诸如煤炭等资源性产品消费的衍生物,因此这两种税也存在一定的关联。故此,未来的资源税改革,应注意这三种税之间的协调配合,明确各自的职能分工,进行合理的税负分配,从而为相关税种的改革都预留出相应空间,并保持企业税负的相对稳定。
尽快提高资源税的立法层次。税收法定原则是税制改革中必须坚持的原则,资源税改革亦是如此。目前资源税的征收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此次资源税改革的依据,是来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这都停留在行政法规层面上,法律层次低,权威性不足,与规范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不匹配。因此,未来的资源税改革,应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形成专门法律,并注意协调与《矿产资源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