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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时候资源税改革,对石油、天然气收5%的资源税,这是一个进步,因为石油部门的成本利润率比别的竞争性部门要高七八倍。这部分资源所得应该全社会共享,应该拿到公共财政,而且用于公共服务,但5%的资源税在我看来力度太小,远远不够。因此,资源税改革,其一是要拓宽,不光是石油天然气,还要包括煤炭和其他矿产资源部门。其二,力度要加大。其三,要有级差税,把不同级差收益区分开来。其四,针对销售收入或者销售价格征税,不如针对利润征税,因为从价税是可以转移的,你收我5%,我把价格提高5%,结果都转移给下游了。最后是消费者负担,等于没征它的税。改成针对利润征税,是没办法转移的。
作者系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