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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峭羽: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外包税收政策

来源:中国税务报 
  案例 

  注册在西部某省会城市的一家软件开发企业,近年来承接了大量的服务外包业务,业务金额达上千万元。但由于其所在城市不在国家规定的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之列,无法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与处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同类企业相比,经营成本高企,难以继续发展。 

  服务外包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发布文件,规定自2010年7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和西安的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又被平移到了增值税政策中。自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等免征增值税。 

  实际上,鼓励服务外包的税收政策涵盖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诸多税种,优惠的方式包括免税、不征税和扩大扣除等诸多方式。 

  尽管我国鼓励服务外包发展的税收政策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也不容否认,目前的服务外包政策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1.鼓励服务外包税收政策支持的目标群体比较小。 

  服务外包的内涵十分丰富。与货物出口相比,服务业出口仍处于初期阶段,国际竞争力相对较弱。需要鼓励的服务出口,不应限于目前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应扩大税收鼓励的业务范围。 

  2.鼓励服务外包的税收政策具有强烈的地域色彩。 

  对于服务外包业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仅限于注册在21个示范城市的外包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则需要外包企业所在地区已开展“营改增”试点。在服务外包发展初期,争取实现一个点的突破,再发挥以点带面的效果,可以将优惠政策集中在部分城市。但是,该政策已实行3年多,不宜将区域政策长期化。 

  3.享受政策的主体受到限制。 

  虽然分公司没有法人地位,但是分公司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但在享受服务外包政策时,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认为企业仅限于法人企业,对于没有法人地位的分公司即使从事ITO、BPO、KTO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也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4.以营业税为主,重复征税多。 

  除“营改增”试点地区外,大部分地区的企业取得的服务业收入均征收营业税。除部分运输、旅游、建筑业务及金融商品买卖可以采取差额征税方法外,其余应税劳务都采用全额征税法,即各项支出不能从营业额中减除。因此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尤其是对分包、转包企业而言。 

  5.服务外包无法适用出口退税政策,降低了国际竞争力。 

  在货物贸易出口中,为了鼓励企业出口,实行的是增值税“免抵退”政策。在服务贸易出口中,企业只能享受免除本环节出口服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优惠,不能取得相应进项税额的退还。因而我国企业的服务在走向国际市场时包含了一部分税收成本。尤其是对总包的企业而言,即使自分包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退税。 

  进一步完善服务外包产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服务外包业在实施结构调整、扩大就业、优化出口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家应继续鼓励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在目前已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第一,制定系统、完善的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整合目前的支持服务外包的税收政策,将目前散见于不同文件中的政策整合成一份内容齐全、力度恰当、执行简便、面向全国的税收政策文件。具体内容除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外,还应包括个人所得税。支持的时间应适当延长,应能保证政策的顺利落实,全国所有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都能平等地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完善增值税鼓励政策。 

  1.把“四技收入”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样,免税政策使企业承担了对应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而间接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使企业比“营改增”之前税收负担有所加重。建议将直接免税变更为先征后退,使得企业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带来的好处。 

  2.出口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零税率。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规定的应税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导致企业无法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能申请退还未抵减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大了企业的成本。尤其是不利于总包企业将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因为分包企业即使给总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企业也无法退税。建议将服务出口由免税改为零税率。 

  第三,完善营业税鼓励措施。 

  1.延长营业税鼓励措施。注册在21个示范城市的企业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或者增值税的政策执行到2013年12月31日,建议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2.扩大享受优惠的地区范围。目前,除了21个示范城市之外,我国其他地区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也在不断发展。经过两年多的施行,在总结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将对离岸服务外包免征营业税或者增值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 

  3.对离岸服务外包业的分包业务免征营业税。为消除分包、转包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建议如果企业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所提供的服务属于承接离岸服务外包的分包、转包业务,则业务收入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这样可以使中小企业获得发展的机会,有利于服务外包业整体的发展。 

  第四,完善个人所得税鼓励政策。 

  制约服务外包发展的关键因素是人才,尤其是高端人才。应制定鼓励服务外包发展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建议对服务外包企业的高端人才,尤其是来自国外的高端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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