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税网
基本案情2003年1月,某市国税五分局在推行双定户电话语音纳税申报方式中,为达到上级制定的考核指标,要求个体工商户都参加语音申报。个体户王某以路近为由,要求自己继续采用上门纳税申报方式。而国税五分局征管人员以推行电话语音纳税申报是上级税务机关的要求,且《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将其列入纳税申报方式之一为由,继续要求该户实行电话语音纳税申报方式。王某认为五分局的做法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继续实行上门纳税申报方式。
复议结果市国税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对申请人的有关法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后,对此案进行了复议,并作出决定:责成五分局纠正其错误行为,王某可以自己选择纳税申报方式。
法理分析首先,《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纳税申报的四种方式,即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方便纳税人为原则,又新增了一种纳税申报方式,即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其次,《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除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外,也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但需经税务机关批准。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纳税人有自主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也就是说,在税务机关推行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的过程中,不管是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包括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等),还是简易申报,选择的主动权在纳税人自己,而不在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尽可能地提供各种纳税申报方式,让纳税人选择既适合自身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申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