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税务网
根据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内容,我们可以把行政不当分为权利赋予不当和义务课以不当。
(一)权利赋予不当
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权利赋予对象不当。当行政主体有权把权利赋予甲、或乙、或丙时,他必须作出合理的决定。如果不这样做,虽不违法,但显属失当。二是权利赋予量不当。这是指在自由裁量中畸高畸低,明显不合理。
(二)义务课以不当
也有两种情况:一是义务课以对象不当,即在义务课以对象的选择上确定的明显不合理。二是义务课以量不当,即在合法幅度内“轻罪重罚”或“重罪轻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