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继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正式拉开序幕之后,与其相配套的对东北地区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进行调整的政策也得到明确。据了解,9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向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46号)。这项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为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可根据当地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建议,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此外,《通知》还明确,对因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而减少的收入,由地方自行消化解决。
据了解,为了减轻部分产量下降的矿山和油田企业的负担,实现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整体目标,国家专门调整了东北部分矿山、油田资源税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