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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出问题银行监管有责任

 
  根据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商业企业只有在付款之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实际工作中,税务人员经常遇到私营商贸企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收付款项的情况。这些企业在做付款记账凭证时,只附有银行承兑汇票的复印件,或者不附任何单据;复印件上的出票人和收款人,都不是本企业人员,也没有背书转让迹象。因此,如何确定企业是否真正支付了货款,成为税务检查中的一道难题。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由银行承兑的票据。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行使此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对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对背书转让缺乏监督。
  目前,大型企业在转让票据时,能够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背书,而一些小型的企业根本就不背书,转让的票据就跟现金一样,没有银行方的任何单据。税务人员只有通过异地协查收款方,才能确定企业支付货款的真实性,,但是异地协查进度慢、效果差,一些企业便趁机钻银行监管不到位的空子,虚拟付款行为,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因此,税务部门必须与银行密切配合,督促银行系统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对汇票背书转让的监管力度,使不法分子无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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