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是一个批零兼营的综合商业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7年1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该商场外购货物共支付货款3250000元,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552500元。
(2)本月销售货物情况如下:批发给一般纳税人的货物的销售额为1250000元,销项税额212500元。
批发给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为161000元。
零售收入共计1750000元。
该商场1997年1月份应纳增值税额应按如下步骤计算:
(1)本月进项税额=552500(元)。
(2)销项税额的计算:开具普通发票的批发业务销项税额=161000÷(1+17%)×17%=23393.16(元)。
零售业务销项税额=1750000÷(1+17%)×17%=254273.48(元)。
开具专用发票的销项税额=212500(元)。
销项税合计=23393.16十254273.48十212500 =490166.64(元)。
(3)应纳税额=490166.64-552500 =-62333.36(元)。
本月进项大于销项,留待下期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