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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稽查行风建设要“五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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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税稽查的行业作风事关广大人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地税稽查形象,是目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地税稽查行风建设必须常抓不懈。纵观这些年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地税稽查行风建设要收到实效则必须坚持“五抓”。

    一、抓学习强基固本。一是勤于学习。要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不断学习。注意学用相长,善于用所学知识为群众服务,指导实际工作,为地税稽查事业科学发展服务。二是修养训练。要注重修身养性,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社会道德,培养宽广的胸怀和高尚的人格,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自我约束,注重言谈举止,要拘“小节”,养成良好习惯,引导干部常思贪念之害,弃非分之念,怀律己之心,修从税之德。三是廉政熏陶。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实行分线分片的领导干部廉政工作责任制,坚持每半年一次的述职述廉测评考核活动,实行职工年度考核廉政问题一票否决制,避免滥用自由量裁权,克服随意执法,定“关系税”、办“人情案”等不良现象的发生。要定期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营造廉政氛围,以廉洁从税促行风建设。

    二、抓执法彰显刚性。一是认真开展常规税务检查工作。常规性税务检查作为稽查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是稽查部门的主业和应尽职责,对于保证稽查工作的主动性和权威性有着重要作用,决不能忽视和怠慢。稽查部门必须要树立起常规性检查这个稽查部门的主业意识,切实承担起常规性检查职责,维护好稽查部门的权威性,发挥好稽查部门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威慑力。二是严厉查处大要案件。要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统筹管理,突出涉税案件的查处重点,选择重点企业、行业开展审计式检查和解剖式检查,要查办有质量、有威慑作用、影响较大的大要案件。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公告)力度,充分发挥查办大要案的惩治和警示效应。三是科学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省、市局文件的要求抓好落实,加强对税收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文件确定的检查要求,切实整顿和规范好税收秩序。四是深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有效组织开展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外贸等重点行业、重点部门发票使用情况的集中检查,持久深入地整顿纳税秩序。

    三、抓机制着眼长远。一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不断完善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用制度规范工作的各个环节。要明确一把手负总责,带头落实责任制,明确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健全组织网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层层有责任的行风建设工作领导格局。二是推进考核评价机制。对行风建设进行日常考核管理,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正,注重实效,按月督导,半年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先进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三是建立延伸监控机制。要做到监督关口前移,及时发现和解决行风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拓宽行风监督员的层面,适当增加普通百姓和新闻部门监督的比例,公开接受社会及舆论监督,提高行风建设透明度。

    四、抓文化凝心聚力。一方面,紧扣发展方向,以积极向上的地税稽查文化推动行风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湖南地税精神为统领,切实把地税稽查文化融入先进文化建设的整体部署、战略筹划,时刻做到提倡什么,立场坚定;反对什么,旗帜鲜明,努力开创地税稽查文化建设的新局面,形成了科学的管理文化、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如:奉献进取、携手向前的团队精神;以人为本、尊重个性的管理思想;法制为纲、诚信为本的稽查理念等。另一方面,拓展发展空间,以积极向上的地税稽查文化推动行风建设。广泛开展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模范职工之家、五好家庭等集体创优活动;在不同岗位上开展了党员示范岗、巾帼文明示范岗、优秀税务工作者等岗位创优活动,扩大了创建的层次性和覆盖面,通过表彰和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树立典型,弘扬正气,收到辐射和带动效应。

    五、抓服务提升形象。一是理念更新,着力强化服务意识。在办案过程中,注重换位思维,始终把“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作为服务的最高标准,正确处理稽查办案与服务的关系,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做到“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增强税企双方的良性互动。二是政务公开,着力改进服务方式。在对外办公场所设置了阳光台,以公示栏、提示板、宣传横幅等载体,向广大纳税人公开了稽查办案程序、稽查执法纪律、立案标准、处罚幅度、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党风廉政举报电话、处室布局平面图、工作人员姓名等,确保执法的公开与透明,有效避免“暗箱操作”。并定期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向社会各界公布这些涉税案件的违法情节、查补税款入库及税务行政处罚情况。三是尊重权益,着力提升服务层次。严格按照检查计划进行检查,做到在同一年度对同一纳税只检查一次(举报案件除外),不搞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将查前告之与企业自查相结合,逐步实现企业自查制度的“常态化”,除举报、转办等专案检查以外,其它所有稽查对象都列入自查范围,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只补税并加收滞纳金,不予罚款。对被查对象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前,认真听取纳税人的申辩和陈述,及时沟通,做到以诚待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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