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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一宗各地税务合作查处的增值税假票案

 来源;转自互联网

  今年4月,山东省新泰市国税局稽查局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收到河北省馆陶县国税局稽查局发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要求协查馆陶县某煤业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货物名称为木材,金额为8.55万元,税额为1.45万元,购货方为泰安市某经贸有限公司。对方要求核实货物是原木还是板材,以及其业务的真实性。 

  该局成立了调查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泰安市某经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为姜某,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煤炭零售。2012年1月~3月,账面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82.86万元,实现增值税销项税额48.09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43.88万元,缴纳增值税额4.21万元,税负率为1.49%,税负率低于同行业水平。 

  同时,稽查人员对企业进行了实地核实,发现了不少蹊跷。通过初步观察、了解,该公司煤场存放的都是当地产有烟煤,煤炭基本都是从当地小煤矿或当地煤贩手中购买。因为河北、山西等地多为无烟煤、半烟煤,有烟煤与当地所产煤炭质量有很大区别。由于地处矿区,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地下煤炭交易”,且一般都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查人员初步判断该公司有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 

  通过分析该公司财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相关资料,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取得馆陶县某煤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金额42.74万元,税额7.26万元,销货单位是馆陶县某煤业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是煤。发票载明的“销货单位名称、货物名称”两项与协查信息不符,且该公司付款方式均为银行承兑。据稽查人员掌握的情况,河北、山西的小煤炭经销商都不要银行承兑,并且该公司的用煤客户大都是用有烟煤。因此,稽查人员进一步判断该公司很有可能取得的是有问题发票。 

  在基本可以断定有问题之后,稽查人员询问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姜某坚持说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一票结算,并提供了合同及对方的资质等资料,不存在虚假的货物交易。稽查人员及时与馆陶县国税局稽查局沟通联系,取得了馆陶县某煤业有限公司所开具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与购货方的抵扣联、发票联核对,发现税票代码、号码、税号、金额、税额等内容都相符,只有“销货单位名称、货物名称”两项不符。事实上,销售地无馆陶县某煤业有限公司,只有馆陶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可以确认,该5份发票为套打发票。 

  为加大案件突破力度,经报市局批准,稽查人员决定启动“提前介入”机制,邀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介入,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进行调查。通过查询其手机信息以及通话记录,从姜某的手机上查询到联系购买发票的相关信息,及所支付购票费用等信息内容。该法定代表人姜某迫于事实、法律的压力,最终承认是通过中间人刘某购买发票抵扣税款,以达到逃税的目的,并无真实的货物交易。 

  该案经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认定,依据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泰安市某经贸有限公司已构成逃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缴增值税税款7.26万元,并处罚款7.5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倒卖发票的刘某也已被公安机关抓捕。 

  尽管案件初步告捷,稽查人员仍没有停歇,他们把发票调查范围进一步扩大。联合调查组将“馆陶县某木业有限公司”作为排查的重点,提请市局信息中心通过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行全面排查。经对全市所辖企业取得“馆陶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排查,又发现了新的案件。 

  新泰市某燃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取得馆陶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货物名称为煤,发票金额合计85.97万元,增值税税额合计14.61万元。同时,还发现该公司2012年4月取得石家庄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货物名称为焦煤,发票金额合计109.62万元,增值税税额合计18.64万元。经联合调查组取证确认,新泰市某燃料有限公司共取得河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均是通过中间人刘某从第三方取得的,抵扣税款33.25万元。 

  自2011年2月至案发前,刘某从行唐县购进煤炭销售给新泰市某燃料有限公司。2011年度共销售煤炭(含税)395万元。2012年1月~5月,销售煤炭(含税)228.84万元。新泰市某燃料有限公司已验收入库,并分别进行账务处理,货款与刘某结算。2011年的货款已以现金方式存到刘某提供的卡上,结算完毕。2012年货款还余50万元货款未结。刘某未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也未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此案件已经另案处理。目前,案件共计追缴税款58.69万元,罚款41.5万元,滞纳金1.78万元,涉及3户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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