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税务总局5日明确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操作等有关问题。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专票作为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作为电子档案进行保存归档。
2020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三部门要求,随着电子发票逐步推广应用,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等活动。
电子专票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更好适应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以及电子发票监制章有效性。
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三部门要求,电子专票作为电子会计凭证的一种,满足相关条件,可以仅使用电子专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各单位无论采用何种报销、入账方式,只要接收的是电子专票,则必须归档保存电子专票。单位如果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财政部即将出台电子发票入账数据标准,并将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在部分企业开展试点,以进一步规范电子发票等电子凭证入账,方便受票方会计核算系统进行自动化的接收、识别和入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