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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允许延长收费期限 补偿节假免费损失


   内容摘要:交通部网站今天(5月9日)发布消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今起征求意见。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 

  节假日免费通行带给小客车车主的兴奋劲儿还没过,一条消息泼来冷水:经营性公路将获准延长收费期限,以补偿所受到的损失。 

  交通部网站今天(5月9日)发布消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今起征求意见。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 

  提前还贷终止收费规定删除 

  按照原有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虽然这一规定没做修改,但延长收费期限却在修正案中有了明确依据。 

  修正案没有明确“延长多少年”,只表述为“适当延长”。 

  值得注意的是,收费期限延长的规定在修正案中有明显增加。如: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收费年限可按照公路的两个大修周期进行核准。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再如,“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但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修正案同时明确,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业内人士评析指出,这为高速公路经营者启动收费开通了颇为机动灵活的路径。 

  与此相反,原有条例中“提前还清贷款就应提前终止收费”的规定被删除了。修正案明确“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而该条款的规定是“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超标准费用不得转嫁于收费 

  修正案对于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对于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贷款、有偿集资款总额、融资成本、偿还债务的期限、当地物价指数、收费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对于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投资总额、融资成本、合理回报、当地物价指数、收费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对于还贷、经营期满后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养护及运营管理成本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可根据交通流量、当地物价指数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予以调整。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此次修正案明确规定,修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因素。 

  对此业内人士评价指出,此种规定,为收费公路制定收费标准明确了不得列入定价依据的几种情形,对提高收费公路收费标准定价规范性、科学性及透明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擅自变更收费站最高罚50万 

  此次修正案明确了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的技术等级和规模,即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但是,为完善国家高速公路网而修建的以及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除外。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独立桥梁、隧道,长度1000米以上。 

  同时明确,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但是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以及经批准已经收费的二级公路不得转让收费权。 

  修正案此次还提高了收费公路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等情形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原有的规定是罚款上限为20万元。 

  对于此次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要解决备受诟病的公路乱收费问题,力度还需加大。 

  2011年6月,交通部、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宣布从2011年6月20日至2012年5月31日专项清理收费公路。然而一年过去了,各省市上报共排查771个需要整改的项目,有522个完成了整改,另有249个问题正在整改,已治理的多集中在二级公路上。业内人士分析,收费公路难降价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成为其利益共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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